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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并接受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23-09-29 21:23:44 点击次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6012023280208),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浦发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6012023280209),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人民币665,109,260.48元,净资产人民币77,345,828.17元,资产负债率88.37%。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619,693,171.03元,净利润人民币6,656,129.01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4月21日至2045年04月20日

  住所:唐山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490,468,181.19元,净资产人民币187,118,217.84元,资产负债率61.85%。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464,144,565.27元,净利润人民币72,514,550.81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信精密担保)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上述所列保证人(以下统称为“保证人”)自愿按照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并立约如下。

  1. 保证责任

  1.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1.4主合同变更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包括所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任何修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通知保证人,该等修改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2. 其他条款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3. 合同要素条款

  3.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

  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3.2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为限。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担保)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上述所列保证人(以下统称为“保证人”)自愿按照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并立约如下。

  1. 保证责任

  1.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1.4主合同变更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包括所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任何修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通知保证人,该等修改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2. 其他条款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3. 合同要素条款

  3.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3.2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为限。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24,993,814.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2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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