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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孩子“惹祸”也得管 父母与子女间关系不因离婚消除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6-08-08 11:06:13 点击次数: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孩子随母亲生活。然而,孩子在一次玩耍过程中,不小心将伙伴推倒在地,刮伤了眼睛。事后,受害方家人要求赔偿,可孩子的母亲无钱支付,其父亲又推卸责任。无奈,受害方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

  那么,父母离婚后,孩子闯祸该谁担责?7月26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起父母离婚儿惹祸

  2003年,家住高新区的赵某和董艳(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于次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董艳生下儿子赵刚(化名)。

  在婚后三四年的时间里,小两口还算恩爱。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赵某经常以各种理由夜不归宿,董艳在多次苦劝无效后,提出了离婚。

  2010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赵刚由董艳抚养。赵某出于内疚,主动提出负责赵刚的全部生活费用。

  2015年初,董艳的母亲患病住院,董艳不但拿出了全部的积蓄,还借了2万多元钱,给母亲治病。

  让董艳没想到的是,母亲刚出院不久,孩子又出事了。2015年10月的一天,赵刚和小朋友嬉闹的过程中,将小涛(化名)推倒,小涛被地上的异物,刮伤了眼睛。

  随后,小涛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小涛共花去医疗费用15000元。董艳东讨西借,仅帮小涛付了5000元医疗费,剩余的医药费,董艳根本就支付不起。

  判决父亲有义务担责

  事后,小涛的家人多次向董艳催要医药费,董艳只好向前夫求助,叫赵某付剩下的1万元钱医疗费。

  不想赵某听后,和董艳大吵了一架。赵某认为,赵刚由董艳抚养,赵刚将人弄伤,是董艳管教不严,医疗费理应由董艳负责,赵某坚决地拒绝了董艳的要求。

  此时,小涛的父亲,在多次向董艳和赵某索要医疗费未果后,将他们诉至法院。

  2016年7月26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院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和董艳离婚后,赵某主动负责了赵刚的全部生活费,赵刚打伤小涛,责任应该由董艳承担,但董艳独立承担15000元医疗费确有困难,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承担赔偿小涛医疗费1万元钱。

  说法离婚仍有抚养义务

  针对此案,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贤伟说,《婚姻法》有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本案中,赵刚的父亲赵某,应该承担这笔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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