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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建立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度框架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7-04-19 10:48:00 点击次数:

韦磊 张立 王磊

  本报讯(记者韦磊 张立 通讯员王磊)近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省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情况。据了解,该院制定实施了关于检察官职权划分、检察官业绩评价、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等问题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度框架。

  据悉,广东省检察机关构建了以办案质量、办案数量、职业操守、司法技能、理论水平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业绩评价结果将作为检察官任职、晋职晋级和绩效考核奖金的依据。连续两年业绩评价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免除检察官任职资格。”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改革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龙子丹介绍。

  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广东省检察院出台了《广东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明确只要出现应当追责的情况,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办法》也对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对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办法》规定由该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为中立的专业机构负责提出建议。

  为保证办案质量,广东省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制度规定,检察官认为办案需要时,可以提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意见,但对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检察官应当自行决定。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重大敏感案件等,则应当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当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意见与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将案件报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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