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9-07-09 15:01:28 点击次数:
经2019年5月29日第二届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并公示,经省法院党组审批,全省法院共有533名法官纳入员额制管理。名单如下:
山西高院(7人)
孙洪山 徐尚勇 葛郅博 李宛地
王怀师 刘 泳 张 烁
太原市(75人)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2人)
李雄飞 郭雄心 张江冰 武 涛
张志刚 韩旭霞 张 燕 严 杰
赵文林 杨天山 闵 佳 陈 聪
李国虎 郭朝艳 黄正杰 关文静
任 华 李 哲 吕 斌 马立英
孙清莲 周雪松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9人)
安 沛 刘扬鹏 李雪菲 郭 斐
王莹莹 李 涛 陈 明 贾亚涛
许福臣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人)
李 斌 任雅丽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6人)
王晋斌 张继飞 周晋阳 宋 力
孟贵生 芮 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5人)
王 建 阳 妮 郭 锐 武佳佳
赵 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5人)
张福平 梁 兵 杜玉明 韩晓东
张俊生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10人)
王 晋 孙雪东 赵淑敏 冯韶林
李 源 韩美丽 李 清 边晓婷
王华如 方浩搏
古交市人民法院(4人)
张东杰 贾珍艳 陈 浩 卫婷婷
清徐县人民法院(3人)
银威威 牛建伟 王翠平
阳曲县人民法院(7人)
靳立强 张锁成 孔令芳 欧晓霞
岳彩变 孔帆军 任媛媛
娄烦县人民法院(2人)
王玉文 李建强
大同市(36人)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0人)
石 富 张 文 赵学姑 孙燕燕
刘 蓉 赵 成 王之学 张 剑
刘润玺 张怡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4人)
周毅超 白向阳 闫 谱 苏 艳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3人)
王红星 张富贵 李明杰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1人)
付 亮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3人)
邵晋栋 郭 金 尚 上
左云县人民法院(4人)
冯培志 吴 海 陈全红 赵振华
阳高县人民法院(2人)
郑国宏 吴 象
天镇县人民法院(2人)
白建军 黄 然
广灵县人民法院(5人)
周建忠 杨晓萍 李胜利 王官文
韩国生
灵丘县人民法院(1人)
荣晓祥
浑源县人民法院:(1人)
辛晓磊
阳泉市(24人)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6人)
王世明 王保才 张 艳 古晓丽
陈 亮 冯华锐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4人)
周崇亮 孙大泉 郗智敏 侯丽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3人)
杨志业 龚景泉 张晓荣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4人)
杨志荣 高志亮 任丽莉 蔺志慧
平定县人民法院(4人)
岳富祥 王世敏 李月萍 田海林
盂县人民法院(3人)
韩秀萍 侯翠红 李 玲
长治市(47人)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7人)
王家胜 董晶晶 常文扬 牛旭芳
王国英 王少军 陈 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8人)
杨永昌 王树华 孙艳平 谭燕妮
赵莉霞 崔 磊 崔小雷 陈婷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6人)
郭杰斌 林淑娥 石红波 邢韶波
司占亚 梁志祥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5人)
刘建堂 赵雅慧 郭杜娟 王 娜
李林虹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人)
翟立明 贾春芳
襄垣县人民法院(2人)
郝志国 张婷婷
平顺县人民法院(2人)
郭学政 靳卓民
黎城县人民法院(2人)
朱云霞 李正民
壶关县人民法院(3人)
闫慧清 牛少波 张 堃
长子县人民法院(4人)
秦东升 平志刚 冯 伟 赵 伟
武乡县人民法院(2人)
张 莎 刘 璟
沁县人民法院(2人)
崔晓燕 张 睿
沁源县人民法院(2人)
张宏波 温 瑞
晋城市(23人)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9人)
祁连关 王灵丽 焦瑛琴 李秋红
张沁萍 张海宁 李 然 任军亮
李永刚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6人)
杨洛阳 郝婷婷 貊惠茜 张 艳
张 娜 聂桂芬
泽州县人民法院(2人)
陈 钢 梁聂露
高平市人民法院(1人)
程红霞
阳城县人民法院(1人)
刘飞峰
陵川县人民法院(3人)
赵如水 王 冰 李艺红
沁水县人民法院(1人)
高 军
朔州市(16人)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人)
郑荣华 池海涛 智秀兰 谭彩霞
李 春 刘永生 贾新耐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3人)
王占忠 尚 磊 卢英杰
怀仁市人民法院(3人)
马先锋 兰荣梅 武秀云
右玉县人民法院(3人)
张春山 杜永旺 郑鹏举
忻州市(51人)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人)
安智明 王俊萍 梁晓莉 聂瑞婷
李彦忠 孙艳红 何蔚英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15人)
刘有林 殷俊明 张连云 沈建和
杜亮平 刘聪明 刘 佳 罗成章
焦旭林 王改莲 曹福荣 曹国华
刘 义 李 鑫 孙雅琴
保德县人民法院(3人)
张瑞波 张崇瑜 高 蕊
原平市人民法院(3人)
任楠芳 张 星 赵春慧
繁峙县人民法院(6人)
樊政伟 刘旺源 赵全清 郑理文
梁屹斌 刘艳霞
代县人民法院(3人)
赵丽霞 李春凯 崔瑞芬
宁武县人民法院(2人)
杜德文 侯增寿
静乐县人民法院(2人)
吴 倩 刘 晶
岢岚县人民法院(2人)
赵建新 段宏伟
河曲县人民法院(2人)
李 渊 程春丽
定襄县人民法院(4人)
张志平 侯慧峰 韩自强 薄海伟
五台县人民法院(1人)
张忠伟
偏关县人民法院(1人)
韩丽霞
吕梁市(61人)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10人)
高育新 薛全平 刘慧平 张和平
刘云兰 陈星星 李高峰 李智玲
王卫国 雷园园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10人)
乔芝柏 王利平 李卫斌 高福明
崔建海 贺金生 王年马 白 斌
解 楠 付搬龙
柳林县人民法院(4人)
雒利云 王庆红 刘东平 陈 鼎
石楼县人民法院(2人)
刘二平 郑瑞梅
交口县人民法院(3人)
吴晋利 王宏林 李 珩
中阳县人民法院(3人)
李晋平 贺瑞明 张映泰
方山县人民法院(4人)
刘泉葆 闫文泉 王 钊 闫二明
岚县人民法院(2人)
袁玉明 牛爱鑫
兴县人民法院(2人)
张月星 李亚利
临县人民法院(4人)
高维平 秦小军 李俊芳 陈绍明
汾阳市人民法院(6人)
郝振玲 孔光辉 吴文斐 蔚建中
边 鑫 赵雪颖
孝义市人民法院(4人)
张开旺 侯德斌 吕晋华 李冠华
文水县人民法院(4人)
吴 凡 张昌彪 王学斌 王晓志
交城县人民法院(3人)
闫广声 贾联明 刘晓楠
晋中市(66人)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5人)
樊利明 宁 尧 赵建军 胡庆刚
张 媛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9人)
王晓光 李保林 张爱忠 成银富
侯吉昌 陈 玲 陈国栋 杨 芳
王 虹
太谷县人民法院(10人)
李 媛 张晓宏 房本权 王太生
张卫中 薛 斌 郝利军 赵守明
石福生 王元元
祁县人民法院(1人)
李宏丽
平遥县人民法院(9人)
陈毅强 阴继梁 李卫中 许希斌
郝建平 贾长宝 王玉爱 郝立新
王晓峰
介休市人民法院(9人)
裴志东 高永庆 杨飞飞 王铁峰
王志敏 刘谦伟 李海虹 师小丽
张 帆
灵石县人民法院(2人)
马文勇 董光亮
榆社县人民法院(3人)
张宏武 韩银江 郭 婷
左权县人民法院(3人)
赵晋平 葛林虎 石存华
和顺县人民法院(3人)
连裕田 王素兰 刘 霞
昔阳县人民法院(7人)
段德姝 陈瑞生 关 玲 付亚洲
周雪林 王 磊 张玉岗
寿阳县人民法院(5人)
张彩虹 孙海鹰 闫润仙 郑俊芬
董丽花
临汾市(58人)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11人)
李坤鹏 申 龙 贾宏阁 曹泰山
吴东红 刘临平 郭芝荣 梁 荣
常小芳 靳红萍 白 剑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4人)
段全年 韩 瑞 贺娅娜 魏 昕
侯马市人民法院(6人)
李根明 段晓红 赵彩红 杨元元
牛 婕 彭 涛
霍州市人民法院(2人)
梁惠惠 薛亦茹
曲沃县人民法院(4人)
张世栋 高红星 董文凤 张红军
襄汾县人民法院(5人)
王雷明 王喜霞 尉红安 王树明
廉振勇
洪洞县人民法院(6人)
胡元峰 刘俊红 梁太平 冯治安
李辉钢 景飞飞
古县人民法院(2人)
郭旭明 许洪亮
安泽县人民法院(1人)
郑书慧
浮山县人民法院(6人)
秦 文 杨福锁 岳爱平 李 毅
雷 健 盖燕雷
吉县人民法院(2人)
张林康 梁 萍
乡宁县人民法院(6人)
狄丕公 杜吉宁 陈宏华 吴王杰
刘久红 杨爱芳
蒲县人民法院(1人)
席建芳
汾西县人民法院(1人)
杨彩萍
隰县人民法院(1人)
侯文锋
运城市(66人)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2人)
刘博文 席少君 刘乙龙 张永平
孙亚民 张 杰 程 鹏 李俊骥
裴黎杰 卫文学 李 宁 淮 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12人)
武 毅 李 伟 郭 萍 游小红
王秀丽 王秀明 李 姣 王 娜
孙 琳 鱼晓辉 卫红胜 姚国强
永济市人民法院(3人)
周继军 王风玲 王 浩
河津市人民法院(3人)
张喜灵 丁瑞莲 张昌才
临猗县人民法院(3人)
刘忠社 刘永平 王 警
万荣县人民法院(5人)
阮进清 张永祥 张 磐 郭 超
张伟红
稷山县人民法院(5人)
樊杰亭 和玉平 黄回狮 宋勤学
邢旭升
新绛县人民法院(3人)
秦云丽 张 骞 孙 波
绛县人民法院(2人)
姚春红 王 雷
垣曲县人民法院(3人)
刘 红 贾鹏鹏 李争争
闻喜县人民法院(4人)
贾红旗 柳姣琴 王哲磊 范 倩
平陆县人民法院(5人)
王智宽 白卫锋 李 娜 贾小菊
陈重庆
夏县人民法院(2人)
张银生 程 亮
芮城县人民法院(4人)
郭自成 马升国 尚新民 魏建华
铁路法院(3人)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3人)
赵亚体 张 嵩 张 虓
(来源:山西高院)
延伸阅读:关于员额制度你要了解这些
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一部分法官入额,从而使得这些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以及法官助理人员去进行。
(二)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呈上升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但司法的公信力却依旧未达到人民的期许。
(三)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法官的离职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官的工资收入相比于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职业相对较低,而办案压力却逐年提升,例如同样从事着法律职业的律师收入要相对高于法官整体的收入水平,在面临着案件越来越多,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法官们得到的薪酬却不甚理想,这就导致了法官中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离职转行去做一些高薪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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