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8-11-12 15:16:42 点击次数:
本周发文:1、人民银行发布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3、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4、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5、中证登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6、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7、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8、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9、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监管动态:1、习近平主席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2、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城商行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会;3、人民银行易纲行长接受记者采访谈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4、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迫在眉睫;5、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出席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金融科技与信用社会建设”分论坛;6、人民银行审查通过连通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7、人民银行营管部联合多部门召开“北京地区民营企业融资座谈会”;8、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采访谈民企融资;9、银行互联网贷款或受限 联合贷款属地余额是关注重点;10、证监会、上交所就设立科创板答记者问;11、证监会重申金交所整顿:投资门槛不得低于资管新规;12、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助力互联网行业发展;13、公募基金驰援上市公司,助理民企化解股票质押风险;14、证监会认定三家券商与司度两融业务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15、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砖家和企业家座谈会;16、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17、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18、工信部:让民营企业尽享政策红利;19、福建将设立上市公司省级纾困基金总规模150亿元;20、广州出台金融支持民营经济政策;21、深圳仲裁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监管处罚:1、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29起行政处罚案件;2、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3、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4、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金融监管,周报
一、监管重要发文
本周重要发文部门主要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中证登、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发改委等,更多发文请见附表。
1、人民银行发布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1月9日,人民银行发布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指出,第三季度以来,中国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结构调整继续推进,供需总体平衡,经济运行韧性较强。但受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及需求端“几碰头”等因素影响,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人民银行坚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继续强化政策统筹协调,前瞻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下一阶段,中国央行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和针对性。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稳健的货币政策要保持中性,松紧适度,把好货币供给总闸门,在多目标中把握好综合平衡,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动态预调微调。处理好稳增长与去杠杆、强监管的关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聚焦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和发挥好资本市场功能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形支撑框架,促进国民经济整体良性循环。
2、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其中,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二是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的,在一定规模内取消再融资间隔期限制,审核中给予优先支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三是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论证期间)限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一并授权实施再融资。四是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安排。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
3、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11月9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4、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11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4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明确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不得以申请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二是压缩股票停牌期限,增强市场流动性。进一步缩短重大资产重组最长停牌期限;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其股票原则不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天应当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强制复牌。三是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初始停牌时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停牌期间重点阶段的信息披露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实强制停复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四是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相应配套工作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指导意见》修改完善股票停复牌具体规则,做好有关停复牌的自律管理与服务。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分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并定期向市场公告上市公司停牌频次、时长排序情况,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减少停牌。
5、中证登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11月7日,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6、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推出26条政策措施。《通知》要求,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与金融监管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民银行要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银保监会要抓紧制定出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要指导各地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各地区要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银保监会、税务总局要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银保监会要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二是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要推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金融类协会规范合理收取会费、服务费,减轻企业负担。
7、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1月5日,发改委发布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将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将失信信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重要参考,依法从严审核等。
8、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11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金函〔2018〕95号),对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积极支持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要加大对健康、文化、科技、养老、教育、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行业投入;注重区域、领域均衡性,加大对西部偏远区域、东北省份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民营资本合作的模式、路径,对民营企业参与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给予倾斜。不能只投大不投小、投发达地区不投欠发达地区、投国有企业参与的不投民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二是要高度重视PPP规范管理工作。要严控项目投资标准,投资满足融资结构合理、签约主体合规、建立按效付费机制、有一定经营性收益等条件的“真PPP”项目,做真股权、真融资、真风险管理。三是要做好资金统筹管理工作。要不断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坚守投资规范PPP项目主业,尽可能地减少闲置资金规模,不能因规避风险而怠于推进PPP项目投资,不能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只开展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要加强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指标体系,PPP项目区域领域均衡性、投资收益率等与主业相关的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指标权重,原则上不高于20%。
9、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11月6日报道,中国民政部日前通过《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办法从正面规定了慈善组织可投资的三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其次,办法对这三类情形的投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二是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三是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三,办法还设定了慈善组织禁入的八个领域: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这八个禁入领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有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组织直接购买,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
二、监管动态
1、习近平主席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11月5日,习近平主席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与金融领域相关内容包括:一是将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新片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二是激发进口潜力,进一步降低关税,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三是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我国已经进一步精简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投资限制,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正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四是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将抓紧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程。
(来源: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8-11/05/c_1123665163.htm)
2、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城商行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会
11月6日,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城商行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会,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对城商行做好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二是要在信贷资源安排、授信审批权限设置、绩效考核政策上完善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制度安排;三是要善于运用科技和信息技术,紧跟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针对抵押担保、期限设置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城商行应当进一步提升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有效的风险防控能力,实现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业务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659749/index.html)
3、人民银行易纲行长接受记者采访谈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
11月6日,人民银行易纲行长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金融时报等媒体记者采访谈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人民银行将从信贷、发债、股权融资三方面精准发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第一支箭”是增加民营企业的信贷,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第二支箭”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债,推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为民营企业发债“买一个保险”。“第三支箭”是研究设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即针对目前民营企业股权质押风险,相关部门正在多措并举化解。二是关注政策效应叠加,执行避免“一刀切”。前期一些政策制定考虑不周、缺乏协调、执行偏离,强监管政策效应叠加,导致了一定的信用紧缩,加大了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今后,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人民银行将注重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对需稳妥实施的政策,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对利于长远的规范措施,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避免“一刀切”,便于企业适应调整。三是货币政策仍然保持稳健中性,取向没有改变。我们坚持处理好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我们始终注重保持宏观总量中性适度。当前银根不松不紧,广义货币供应量、社会融资规模增长等,与名义GDP增长基本匹配。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总量合理增长,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来源: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1/06/c_1123673651.htm;http://paper.ce.cn/jjrb/html/2018-11/07/content_376327.htm;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8-11/07/nw.D110000renmrb_20181107_2-02.htm;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jg/ld/201811/t20181107_148940.html)
4、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11月8日,在2018北京绿色金融国际论坛上,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继续推动绿色金融向纵深发展,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加快构建标准体系,确保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中国绿色金融标准仍不完备、不统一,业务发展先于标准制定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这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地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也导致激励约束等配套政策难以有效落地,还对强化监管和防范风险提出了挑战。因此,研究制定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向和依据已迫在眉睫。二是强化信息披露,提升绿色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未来,我国将进一步研究推广各类市场主体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范围等事项确定统一标准,持续提升绿色金融市场透明度。三是深化国际合作,进一步凝聚绿色金融的全球共识。未来,我国将继续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应用G20、ISO等多边框架以及相关的双边合作机制,推动国内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接轨。以绿色金融市场开放助推国内金融开放进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绿色企业赴境外融资,鼓励境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绿色金融市场,优化政策和市场环境,吸引国际绿色资本参与国内绿色金融市场建设。
(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18-11-09/doc-ihnprhzw6413021.shtml)
5、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出席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金融科技与信用社会建设”分论坛
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出席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金融科技与信用社会建设”分论坛。范一飞强调,金融科技挑战与机遇并存、效率与风险相伴,要坚持正本清源、守正创新,规范引导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宗旨,运用科技手段破除金融发展瓶颈,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增强金融普惠能力。以平衡效率与安全为基本准绳,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与安全双轮驱动、协同并进。以提升金融监管能力为关键任务,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为核心纽带,实现各国金融科技优势互补、成果共享与合作共赢。以金融科技赋能信用社会建设为重要方法,依法合规推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共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多层次、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659903/index.html)
6、人民银行审查通过连通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
11月9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审查通过了“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通公司)提交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连通公司是美国运通公司在我境内发起设立的合资公司,并作为市场主体申请筹备银行卡清算机构、运营美国运通品牌。批准连通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是贯彻稳步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政策要求的又一具体成果,是我国银行卡市场开放的重要一步。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工作。
(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660578/index.html)
7、人民银行营管部联合多部门召开“北京地区民营企业融资座谈会”
11月9日,人民银行营管部联合多部门召开“北京地区民营企业融资座谈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会上表示,下一步将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无论是大型银行还是小型银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再贷款、再贴现申请,均即时受理、加快办理,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积极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相关政策,力推首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尽快发行,同步梳理第二批符合条件的民企名单。积极参与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相关工作。
(来源: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0B89711A06D24E58BA8612817C66DBB3.html)
8、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采访谈民企融资
11月7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初步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二是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决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要客观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采取精细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摆脱困境。三是银行要从改变观念做起,要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银行要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贷款流程管理优化、提升差别化利率定价能力、下调转贷利率、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缩短民营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合理管控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带动降低总体融资成本。继续深入整治银行业不合规、不合理融资收费,严厉打击各种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对群众反映的银行对民营企业乱收费、转嫁成本、存贷挂钩、借贷搭售、克扣贷款额度、不合理延长融资链条等问题,要加大整改问责力度。四是银行要推动形成对民营企业“敢贷、能贷、愿贷”的信贷文化,并贯彻落实到信贷工作全过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愿意做、能够做、也会做民营企业业务。五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本月下旬将正式发布,预计将可调动更多理财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
此后,媒体报道称采访中对民营企业的“一二五”贷款目标并非硬性考核指标,信贷标准并没有放松。
(来源: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jg/ld/201811/t20181109_149083.html)
9、银行互联网贷款或受限 联合贷款属地余额是关注重点
据媒体报道称,监管部门正就商业银行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管理办法。去年,监管部门曾对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征求意见,后考虑到商业银行普遍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于是拟统一监管要求。互联网贷款打破了地理上的限制,但与银行监管中的属地管理存在冲突。有市场传闻称,监管部门拟规定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将会对许多银行的线上信贷业务产生限制。同时,区域外业务的认定在操作中如何落地也备受关注。此外,对于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联合贷款客户推荐方银行的出资比例、联合贷款比例是否会进行约束,目前也尚未有定论。
(来源: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8-11-08/doc-ihmutuea8024360.shtml)
10、证监会、上交所就设立科创板发布答记者问
11月5日,证监会、上交所就设立科创板发布答记者问时。证监会表示科创板旨在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是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排,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证监会将指导上交所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在资产、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加强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分享创新企业发展成果。上交所表示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资本约束等新制度以及引入中长期资金等配套措施,增量试点、循序渐进,新增资金与试点进展同步匹配,力争在科创板实现投融资平衡、一二级市场平衡、公司的新老股东利益平衡,并促进现有市场形成良好预期。
(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811/t20181105_346199.html;https://mp.weixin.qq.com/s/TGSUBvoIPW4i4010J06B1A)
11、证监会重申金交所整顿:投资门槛不得低于资管新规
11月7日,据媒体报道,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形成了《关于妥善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对金交所的风险隐患处置问题进行了重申。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金交所不得从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涉及一行两会业务许可事项的,需要取得相应的业务牌照;同时意见向金交所还提出四项禁令,包括:不得发行、销售及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里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或销售金融产品;不得与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想托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二是要求金交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得低于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在开户环节对投资者进行实名校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测试。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不少金交所通过会员制方式将其私募产品定义为10万-30万元等门槛并面向公众募集资金,上述意见下发后,此类活动或将涉嫌违规。三是针对目前已有的存量风险,意见提出由基础资产对应或有担保、抵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到期后不得展期和滚动发行;而对于担保及抵质押等措施的债权类资管业务及已经形成资金池的业务,则要严格控制业务增两个,通过回售债权、出售资产等方式逐步压缩清理,并确保后续新增业务合法合规;将用1-2年时间逐步化解风险。
(来源: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8-11-07/doc-ihmutuea7884496.shtml)
12、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助力互联网行业发展
11月8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出席世界互联网大会金融资本与互联网技术创新论坛并发表讲话。方星海副主席表示,下一阶段证监会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相关工作。一是深化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发挥。继续保持新股常态化发行,改革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发行上市的可预期性。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做优做强。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基础上,按行业实行“分道制”审核,并在高新技术行业优先适用。在试点已经成功完成的基础上,尽快全面推出H股全流通,条件具备的H股公司,都可申请实现全流通,以便利境内创新企业境外上市。二是扩大开放,不断引进境外长期资金和机构投资者。做好A股纳入明晟和富时罗素指数的后续工作,持续完善跨境交易安排,优化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回应境外投资者关切,便利境外长期资金扩大A股配置。大力支持外资证券期货机构在境内设立法人实体,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三是加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融资环境。加强对企业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的监管,增强证券市场对企业融资的引导力和约束力。继续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811/t20181108_346439.html)
13、公募基金驰援上市公司,助力民企化解股票质押风险
据媒体报道,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近日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支持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积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相关投资应坚持以财务投资为主,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综合运用债转股、协议转让、股权重组、债务重组等市场化方式,并有明确清晰的退出方案。《通知》表示,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稳妥处置存量股票质押合约,帮助上市公司缓解流动性压力,中国证监会在产品设计、出资比例、投资范围、风控指标计算等方面将按规定积极予以支持,具体为:一是为解决存量违约合约而新增的场内股票质押交易,不认定为新增合约;二是因化解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股票质押风险,需要通过场外期权进行风险对冲的,各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和交易操作;三是经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认可,符合规定的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可设立专项用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资产管理计划。证监会机构部原则上自收到基金公司有关方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
(来源:https://finance.qq.com/a/20181106/001652.htm)
14、证监会认定三家券商与司度两融业务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
据媒体报道,11月5日,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认定公司与司度两融业务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此前三家公司因在2015年股灾期间涉嫌违法向外资司度提供融券服务,遭证监会调查。
(来源: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432814)
15、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
11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李克强表示,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变化给经济运行带来了新的下行压力,实体经济困难增加,地区、行业走势出现分化,矛盾和问题不容低估。要精心谋划好明年发展;要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预调微调,提高政策的协同性,更加精准施策,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宏观环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补短板促升级,更大力度减税降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让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状况有比较明显的改善;把就业优先放在宏观政策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对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力度,引导多种方式灵活就业,保持比较充分的就业,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促进发展一个关键环节是要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围绕企业关切和诉求完善政策,设身处地帮助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克服困难。要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扩大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他们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领域,保障公平竞争。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抓手支撑更多就业,支持各类企业瞄准市场需求攻克关键技术难关,不断增强自身竞争力,促进新动能加快成长。要在扩大开放上下功夫,对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使他们投资兴业更加便利、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来源:http://www.gov.cn/premier/2018-11/08/content_5338510.htm)
16、国务院常务会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1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决定开展专项行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部署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会议指出,下一步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切实做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一是要拓宽融资渠道。将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担保品范围,从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扩至1000万元。从大型企业授信规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创新融资工具,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支持更多小微企业开展股权、债券融资;二是要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解决不愿贷、不敢贷问题。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薪酬等挂钩。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监管正向激励;三是要力争主要商业银行四季度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整治不合理抽贷断贷,清理融资不必要环节和附加费用,严肃查处存贷挂钩等行为。同时采取措施做好信贷风险防范。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使金融更好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会议确定:一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以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为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二是降低融资成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费率不高于省级机构费率水平。中央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补。三是实行风险分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银行不得因此减少实际放款数额。鼓励各地对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高、增长快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持续经营。
(来源:www.gov.cn/xinwen/2018-11/10/content_5339064.htm)
17、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表示,要围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目标,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坚持竞争中立原则,即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实行规则中立、税收中立、债务中立,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加大竞争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体包括:一是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在今年年底前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推进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强化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强化经营者集中全链条反垄断监管,依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继续加大未依法申报案件查处力度和附条件案件监督执行力度。在今年年底前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查处并公布一批行政垄断案件,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提升企业海外维权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在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对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
(来源:http://samr.saic.gov.cn/xw/yw/zj/201811/t20181106_276707.html)
18、工信部:让民营企业尽享政策红利
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表示,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军工领域。在降门槛、降成本、强担保、防拖欠,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上,工信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政策落实,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研究出台防止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款项的行政法规。二是落实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规模。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和产业链核心大企业确认账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白名单制度。鼓励发展小微企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发挥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与财政部共同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开展担保行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四是进一步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扩大小微企业股权融资规模,为更多创新型中小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五是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评价工作,了解小微企业融资动态变化情况。开展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技能,提高融资能力。
(来源:http://news.cnr.cn/native/gd/20181105/t20181105_524404908.shtml)
19、福建将设立上市公司省级纾困基金总规模150亿元
11月8日,媒体报道称,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筹)、福建证监局、省国资委联合出台《关于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立省级纾困基金。支持省属国企与金融机构加快设立总规模150亿元的省级纾困基金(首期规模20亿元),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式运作,重点支持我省实体经济领域上市公司,纾解股权质押风险。被帮扶上市公司应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失信记录等条件。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行总规模20亿元(首期10亿元)的纾困专项债,依托专业机构运作,募集资金帮助上市公司化解股权质押风险。三是引导银行业机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缓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证券、基金、保险等机构参与风险化解。
(来源:http://img.fjdaily.com/data/fjrbwap/2018/11/08/cms_2948075585340416.html)
20、广州出台金融支持民营经济政策
11月8日,据媒体报道,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广州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局等五部门于10月31日共同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广州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当地民营企业送上政策支持。《实施意见》涵盖增强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丰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套金融措施、强化保障和监督等四个方面,共19条举措。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单位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货币政策实施、金融债券发行管理、金融机构网点设立、新业务开办、监管评级、政府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资源倾斜。二是支持广州市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融资,鼓励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创业创新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主体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提高债务直接融资比重等。发挥广东省、广州市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合作设立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三是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发展壮大广州市融资再担保公司,争取在2020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建设区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保证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财政投入,逐步降低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
(来源:http://news.cnstock.com/news,bwkx-201811-4295675.htm)
21、深圳仲裁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11月5日,据报道,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承认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该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应该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来源: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432710)
三、监管处罚
1、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29起行政处罚案件
本周,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29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事项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被挪用支付土地出让金;个人贷款违规流入股市、房市,且部分借款人为关系人;向借款人转嫁成本;对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利用个人银行卡绑定POS机揽储过渡客户资金;无视监管部门暂停开展同业业务的要求,私自开办同业业务;违规人为调整不良贷款;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掩盖不良资产的违规行为;违规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致使信贷资金管理严重失控,造成信贷资产出现重大风险;违规发放贷款,以贷收息,以贷还贷,人为掩盖信贷资产质量;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案件信息;对贷款审批失职、对下属机构的管理失职、对担保公司合作管控缺失,承担管理责任;对贷款风险审查、管理监督不尽职,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负监督责任;对分管的财务管理不尽职,致使7家分社用空存空取方式违规办理转贷,负管理责任;对违规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致使信贷资金管理严重失控,内控失效导致超预算购置营业房的违规行为;直接安排员工使用库款为客户结息,未及时将客户还贷资金入账;参与民间借贷;违规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违法发放贷款;接受本机构股权质押套取资金;以个人名义贷款被企业使用并用于还贷;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要求;向国家公务员及银行从业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且条件优于同类贷款;违规解冻代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贷款集中度超标;贷前调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贷后监督不力、导致客户未按合同用途使用授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
2、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对冀晓斌内幕交易“延长化建”案作出处罚;黑龙江证监局依法对姜亮亮内幕交易“宝泰隆”案作出处罚;依法对潘广明内幕交易“宝泰隆”案作出处罚;广东证监局依法对陈磊内幕交易“保龄宝”案作出处罚。证监会表示内幕交易是证监会持续严厉查处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在于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公平知情权,部分内幕知情人及相关方妄图凭借信息优势窃取不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发展秩序,必须予以严惩,证监会将不断强化监管执法,持之以恒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3、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类函件8份,其中监管问询函2份,监管工作函6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6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4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0单。
本周,上交所共对72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拉升打压股票价格、涨跌停板大额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9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向证监会上报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4、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深交所共对10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4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6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发出三季报问询函2份、重组问询函6份、关注函9份、其他函件46份。
深交所共对82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针对股价连续异动的“恒立实业”,加大了盘中监控力度;共对10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6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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