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8-12-24 22:19:40 点击次数:
上证报讯(记者 朱文彬)12月24日上午,广东省佛山市召开《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涵盖取消最低30分才能申请积分入户、入学的前提条件,将购房直接入户政策调整并入积分制并设置过渡期,增加新市民积分入住保障性公租房的内容,提高了居住证和社保的积分分值,增加了租房计分项等。
佛山市表示,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中的“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中市外户口迁移(三)购房入户政策,统一纳入积分服务体系。
《办法》规定,房产情况得分标准为:本人、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按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积1分计分,拥有多个房产证明的,按各产权面积相加的总面积计算积分,最高可计144分。能提供房产完税材料的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自主加分指标项中另外再设加分。此项加分仅限于积分入学和积分入户,积分入住则为否决性指标。
租住房屋得分标准为:申请人租住在该市出租屋(已在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或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不包含自住和借住亲友房屋的),每满1年计5分,最高可计30分。出租屋登记备案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登记备案时间可连续计算,断开之前之后累计的时间满1年都可以加分。在该市内先租住房屋再购置合法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两项分值不可累加计算。
根据《办法》,无论购房面积多少,都可以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同时,《办法》以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为界对这类情况的过渡期进行了设置。首次登记在办法实施前的,新市民就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即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办理不动产权证,然后在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原购房入户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超过期间的视为自行放弃。首次登记在办法实施后的,新市民须在开发商的楼房进行首次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证,在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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