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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攻坚战作战方案,亮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8-12-28 16:06:29 点击次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一、面临的问题

  我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农业投入总量较大,化肥使用量居全国第二位,农药使用量居全国首位。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尚未全部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或配建不达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农作物秸秆尚未充分利用,禁烧工作压力较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不健全,回收率较低。农用地环境质量底数不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短板,农村河道坑塘污染亟待整治,农田灌溉退水污染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尚未完全划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亟待清旧账、补短板,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强化农业生产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加大农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全面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强化农业农村生态产品供给,推进“三生三美”融合发展,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全面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源头减量。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养殖生产布局、规模和结构,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问题导向、系统施治。坚持优先解决突出问题,重点开展农业投入结构调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统筹实施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脱贫攻坚,系统推进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环境质量、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本地区整治目标任务,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模式,不搞“一刀切”。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责任,明确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调动基层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主要目标。

  1.农业绿色生态发展。化肥、农药和农业用水实现减量化、规范化使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率得到提高,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成效显著,农用地土壤基本得到保护,构建起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农业发展新格局,农业可持续发展、绿色供给能力明显提升。

  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全覆盖,生活污水治理梯次推进,村容村貌明显改观,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彰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阶段性成效。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完成“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小流域生态清洁工程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得到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4.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得到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2020年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保护区划定后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1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调整农业投入结构。

  1.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工程。制定实施山东省农药转型升级行动计划,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研发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药器械,做好高毒农药替代工作,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标准,全面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杜绝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农药,加强农民用药技术指导。探索建立农业生产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构建现代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大力推广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技术,减少盲目用药、乱用药、滥用药。因地制宜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大中型施药机械和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无人机等现代植保机械,提高喷洒农药对靶标物的精准性,提高农药利用率。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意识和技能。以花生、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为重点,运用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调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集成推广全程绿色防控技术模式。以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为重点,鼓励开展整建制统防统治服务作业,提高科学用药、精准用药水平。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配统施、统防统治等服务。大力推进果菜茶病虫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县建设,发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带动绿色高效技术更大范围应用。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在农业病虫害发生平稳的情况下,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下降10%,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2.实施化肥减量增效工程。严格执行化肥质量标准,研发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生物肥料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肥机械。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全面实施耕地质量监测,实现小麦、玉米、蔬菜、果树等各种作物全覆盖。扩大配方肥应用面积,提高配方施肥的精准性,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配方肥应用面积达到6000万亩。以设施蔬菜栽培集中区域为重点,加快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通过配套建设滴灌设施,将施肥和灌溉同步进行、一体化管理,提升节水节肥水平。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水肥一体化应用面积增加到750万亩,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6%。(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3.实施有机肥增施替代工程。集成推广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等绿色高效技术和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将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列为肥料使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关键技术培训重点内容。将增施有机肥列入化肥减量增效、耕地质量提升等相关项目建设内容,扩大项目示范带动能力。大力推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建设,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项目。提高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水平。到2020年,商品有机肥施用量增加到428万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4.推进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选育抗旱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在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业灌溉用水量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6以上,有效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推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1.实施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提升工程。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为方向,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44个畜牧大县(市、区),整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对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适宜模式。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利用率达到63%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1%。依托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情况、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省畜牧局牵头)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牵头)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秸秆禁烧管控,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优先开展就地还田。加大秸秆综合利用领域科学技术研发力度,加强科研成果的示范推广。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着力提高农膜回收率。开展地膜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加快推进农膜回收综合利用工作。选择花生、棉花、马铃薯、大蒜等主要覆膜作物及其集中种植区域,以县为单位开展地膜回收和残留治理试点,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加大新修订的地膜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力度,推广使用0.01mm以上标准地膜,从源头保障地膜可回收性。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逐步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制度,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膜、统一回收。支持研发和示范推广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开展全生物可控降解地膜试验示范,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攻关,探索农膜污染防治新模式。完成国家下达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带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引导生猪生产向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省畜牧局牵头)严格落实养殖场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认真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排污许可制。(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牵头)督促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尽快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全部规范化配套建设(或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大型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1年达到100%。(省畜牧局牵头)

  3.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尾水集中处理模式等健康养殖方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循环农业。加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探索水产养殖容量控制制度,全面清理开放性湖泊、饮用水水源地网箱网围养殖。配合国家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科学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严控河流、近岸海域投饵性网箱养殖。推进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加强水域环境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实施农用地土壤保护与修复工程。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有关县(市、区)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根据农用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以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1.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力度。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配套提高市、县级集中式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深入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配齐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加强环卫队伍建设,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到2019年,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经费筹集、日常管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乱堆乱放形成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排查建档,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严禁城市垃圾非法向农村转移堆弃。(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开展协同治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适合本地区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全省农村改厕步伐,积极鼓励改水改厕同步进行,到2020年,全部乡镇(涉农街道)内300户以上自然村基本完成农村公共厕所无害化建设改造。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优先整治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环渤海区域及水质需改善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村庄。到2020年,5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8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到2020年,确保新增完成1.22万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等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严格考核评估,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保障设施可持续运转。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农户付费制度,健全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围绕村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主要环节,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当地村民培养成为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将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小流域生态清洁工程。以村庄周边、房前屋后的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推动农村河塘整治,开展保护与修复。强化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建设水土保持林,禁止陡坡开荒种地,已开垦地区逐步退耕还林还草。2018年至2020年,全省每年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15个,治理面积75平方公里。(省水利厅牵头)

  3.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试点。开展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试点,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和修复工程。(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落实支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和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把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级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按照国家行动计划及本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以县(市、区)为单位,重点对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水体控制单元等环境问题突出区域的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作出规划。(省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和完善财税与土地保障政策。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各类涉农资金要重点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倾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政府涉农资金等相关渠道资金,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统筹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加大对生态农业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项目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物化补助。落实国家关于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相关要求,规模化有机肥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生产、运输等扶持政策,结合实际统筹加大秸秆还田等补贴力度。落实国家关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用地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农村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落实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的相关要求。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社会化参与机制。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积极谋划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省、市、县政府在项目安排、申报国家示范、落实奖补资金上优先支持,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行。推动基层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规划建设、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管护等公共服务。稳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规模,探索创新信用互助模式。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依法依规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低息中长期信贷支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断加大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内容。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按照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和技术装备,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五)加强宣传教育。在农村地区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民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1次评估,终期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本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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