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9-01-17 23:51:55 点击次数:
国务院国资委16日公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央企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改革。2019年办法将在央企全面施行。
去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作为意见在央企落地落实的配套文件,办法既紧扣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又充分体现央企经营发展特点,强调将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
办法明确,按照“一适应,两挂钩”原则,央企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引导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工资增长还应根据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情况进行调整,突出引导企业提高效率的管理导向。
同时,国资委还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企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的行业与企业,尤其是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公平合理、规范有序。对央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办法明确将予以适度支持。
办法明确对央企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将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央企,由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央企和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央企,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
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办法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在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工资总额管理又是关乎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涉及中央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国资委成立以来,对完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做了大量积极有效探索,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承接起步期,从2003年至2007年,国资委在依法承接原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企业工资监管职能的基础上,从出资人的角度,持续对工效挂钩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和完善,初步构建了出资人对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体系,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高速增长的同时,保障了职工工资较快提高。第二阶段是改革突破期,重点是探索和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体制机制。2008年国资委在部分重点行业启动了工资总额预算试点,着手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体系,2010年、2012年先后印发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实现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覆盖。这个时期的改革突破,在中央企业构建起了既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又与中央企业实际相结合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也为全国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改革蓝本。2014年以后,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工资总额管理进入第三阶段,即持续深化期,重点以分类管理为手段,制定了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周期制管理、工资总额特别奖励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了职工收入分配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发挥了助力中央企业稳增长、激发和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作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部署,提出了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中发22号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即“一适应、两挂钩”的总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共同研究起草《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8年5月,《意见》经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正式印发。国资委作为共同牵头单位,在积极参与《意见》制定工作的同时,根据《意见》精神,结合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同步制定了《办法》。
作为《意见》在中央企业落地落实的配套文件制度,在近两年的起草制定过程中,国资委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地方国资委以及全部中央企业意见,期间数易其稿,最终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问: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办法》是国资委首次以委令形式公开发布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文件,充分体现了国资委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既要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保持一致,又要充分体现中央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特点。此次出台的《办法》,紧扣《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到了将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
一是明确提出按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此次改革的重要创新点之一就是分类管理,将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由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
二是明确提出了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三是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决定机制。《办法》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目标要求,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创新。如明确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根据效益决定,并按照效率调整,进一步丰富了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内涵,全面树立“工资是挣出来”的核心理念。再比如《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出资人根据国家要求调控企业工资水平的规定,突出了出资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简政放权的管理导向,释放了积极的改革信号。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同口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鼓励中央企业提高用人效率。
四是进一步强调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办法》在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工资分配关系的同时,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
五是进一步强调工资总额管理的监督检查,明确界定企业的违规责任。如明确对于实施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严重违反国家和国资委关于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的,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确保做到权责对等。同时,《办法》明确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巡视等工作形成合力,切实保证监管到位。
总的来说,《办法》较好地体现了中发22号文件的改革要求,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符合此前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提出强化正向激励的有关精神,符合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对促进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问:根据新的《办法》,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具体如何决定?
答:《办法》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提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一是工资总额增长主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挂钩联动。《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引导中央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二是工资总额增幅应当根据效率水平进行适度调整。《办法》提出工资增长还应当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进行调整,突出引导企业提高效率的管理导向,进一步协调不同效率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提高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的行业与企业,尤其是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确保企业职工工资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同时,对中央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也明确要予以适度支持。
问:分类管理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办法》针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中央企业采取了哪些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监管措施。
答:《办法》提出按照功能定位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不同功能定位中央企业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方式。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二是与国企国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对接。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三是对不同功能定位中央企业实行差异化的决定机制。《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匹配的大原则下,选取差异化的经济效益指标与工资增长挂钩,尤其是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公益类中央企业,可以探索结构化管理方式,允许企业在工资总额中自主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工资总额,与企业所承担特殊任务和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挂钩,促进中央企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更好发挥各类中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更好地契合了当前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方向。
问:请介绍国资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办法》于2019年在中央企业全面施行,此次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改革,事关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事关广大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和谐有序,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力大。国资委将在今后一个时期,采取积极措施,统筹推进工作,确保《办法》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国资委将按照《办法》,全面部署2019年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加快相关配套文件的正式出台。包括《办法》中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实施规程、备案制管理实施方案、周期制管理实施方案以及工资管理特殊事项清单等,将尽快研究出台完整的工资管理政策体系,以利企业执行。
三是加大政策宣贯和培训力度。国资委将组织系列面向中央企业的政策培训,通过政策宣讲、专家解读、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确保各中央企业准确把握《办法》精神实质,并推动中央企业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体系。
四是协同推进工资分配相关配套改革。2019年,国资委将进一步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持续增强企业活力与竞争力。同时,在加大出资人授权改革的同时,加强对中央企业工资分配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解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16日公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央企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改革。这项事关企业未来发展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具体内容是什么?有何亮点?如何落地?记者采访了国资委相关负责人。
三环节决定工资总额
问:根据新办法,央企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决定?
答:工资问题既有经济属性,又有社会属性,事关民生,事关公平,所以工资决定因素向来不是单一的,需要在坚持收入分配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前时代背景提出的要求。
去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作为意见在央企落地的配套文件,办法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为目标,充分考虑国资委和央企的长期实践经验,提出当前企业工资总额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
一是工资总额增长主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挂钩联动。年初编制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引导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
二是根据效率水平适度调整。根据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情况,对工资总额增幅适度调整,引导企业提高效率。
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企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的行业与企业,尤其是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如果工资增长过快,要进行适当约束,确保工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当然,对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也明确要予以适度支持。
此外,为引导企业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这次还明确了企业同口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政策,鼓励企业提高用人效率。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问:对不同功能定位的央企将采取哪些差异化监管措施?
答:此次改革的重要创新之一,就是按功能定位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契合当前分类推进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方向。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其他类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
但是,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央企,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实现与国企国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对接。
问:那么在决定机制上也是差异化的吗?
答:是的,不同功能定位企业可以实行差异化的决定机制。比如,企业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匹配的大原则下,选取差异化的经济效益指标与工资增长挂钩,尤其是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还可以探索结构化管理方式,在工资总额中自主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工资总额,与企业所承担特殊任务和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挂钩,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分级管理激发活力
问:对央企的子企业怎么管?
答:办法明确提出,对央企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问:也就是说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是企业的责任吗?
答:是的,央企对其子企业的工资总额以及内部收入分配事宜应承担起主体责任。因此,办法在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工资分配关系的同时,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
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问:这次改革授权力度很大,在监管上有何考虑?
答:在加大授权放权的同时,办法强调监督检查,明确界定企业的违规责任。例如,如果实施备案制管理的企业严重违反有关收入分配的规定,会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调整为核准制,确保做到权责对等。办法还明确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巡视等形成合力,切实保证监管到位。
问:下一步具体工作如何开展?
答:2019年办法开始在央企全面施行。国资委将加快制定配套文件,包括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实施规程、备案制管理实施方案以及工资管理特殊事项清单等,以便企业执行。同时,还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协同推进配套改革,特别是强化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确保相关事权放得下、接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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