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9-11-26 10:34:51 点击次数:
媒体11月25日报道,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执行案件中,于去年10月份开具两份解除失信执行人限制出境决定书,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为“老赖”创造出逃条件,丹阳法院只认定其中一份决定书,解释另外一份决定书是系统自动生成,不是正式文书,并表示这件事已由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
2016年因为民间多方借贷纠纷,丹阳徐先生将吴某某告上法庭,讨要欠款。经过丹阳、镇江两级法院原审、重审共计四次判决及裁定之后,2018年5月2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吴某某欠徐先生6000多万元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但一直是执行未决。
因为担心吴某某夫妇会转移资产、逃往海外,徐先生于2018年7月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同年8月,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限制吴某某和妻子魏某出境的决定书,要求吴某某和妻子魏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不得出境。这事发展到这里,似乎没什么异常,无非是执行难的一个体现。
蹊跷的是,徐先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到一份丹阳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解除出境决定书。找法院要说法后,法院明知理亏,给出的解释是电脑升级,系统自动生成,所以这份决定书不算数——尽管它的法院印章等公文要素一个不少。问题是,法院真的给“老赖”解除了出境限制。
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失信执行人的出境限定也可以,但有前提: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而吴某某及妻子魏某显然不具备这些解除资格。
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丹阳法院的另外一份决定书解除出境限制,这份决定书真实有效,法院方面也认可。这就突显出一个重要问题:丹阳市人民法院为何在不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对失信执行人“解绑”?进一步推测,这种操作明显违规,是不是在执行环节故意放水,为“老赖”转移资产创造机会?
丹阳市人民法院
尽管目前吴某某和魏某都在国内,但在这次依据不足的解除出境限制期间,魏某去过澳门几天。对于转移资产的行为,这几天恐怕就足够了。所以,整件事看似是文书的真假问题,实际上还是丹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真假问题。追究文书制作程序是需要的,但真正要追查的是法院执行过程有没有腐败。
不论丹阳市人民法院批出了几份决定书,它的根据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吴某某限制出境”,目前看都是虚假的,不是事实所以不成立,因为申请执行人完全不知情,被法院欺瞒了。据此有理由怀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有极大的纵容嫌疑,放“老赖”出境处理资产包。
丹阳市人民法院将文书方面的问题推给电脑系统,实在有些说不过去。当然,也要感谢这次“系统出错”,将违规解除失信执行人出境的内幕抖落出来,才被申请执行人徐先生抓住“把柄”,进而追问法院执行的问题。法院不该仅仅在文书真假上敷衍了事,更要紧盯执行上有没有被“收买”。
很简单,丹阳市人民法院有义务给申请执行人一个调查和解释,那就是吴某某和魏某名下的账户资产有没有可疑的变动,尤其是在解除出境的这段时间内。这方面的信息法院有足够的技术能力掌握、摸清,如果缺少这一步,基本可以坐实执行环节存在里外勾结的问题,那就是另一种性质了。
总之,6000万不是小数目,足够撬动某些贪腐之心。“老赖”被假冒的名义解除出境限制,两份文书的真假不难辨别,但文书所代表的执行程序失察、失守、失职不是小问题,有可能牵涉执行法官的其他违法犯罪问题。丹阳市人民法院试图大事化小是不对的,亟需自证执行立场的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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